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强制消除港口安全隐患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