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加收港航事业规费滞纳金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六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四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1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