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