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4、《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初评,没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城市中货运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 5、《湖南省道路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第五条 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初核,没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市(县)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核。其中设立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客运站办公室(简称驻站办)的客运站,由驻站办具体负责对所驻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初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