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监督管理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