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监督考核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