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公路损坏调查处理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