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权限内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