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或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