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