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