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湖南省禁毒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三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