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或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枪支被盗抢丢失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