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