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