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