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