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