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发【1987】36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