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