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典当行未查验当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