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禁止收当财物的,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