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旧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查验、登记、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