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