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