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