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八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