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非法信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