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