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