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