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擅自刻制学校印章、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对未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第四条第(二)项: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