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1986年12月3日批准 公安部1986年12月25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