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无违法所得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