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无违法所得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第2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