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