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