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经营服务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行为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店、歌舞厅、酒吧、网吧、休闲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和落实禁毒巡查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生涉毒案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