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物流企业不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的行为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物流企业不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