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