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