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