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时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四)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五)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客运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八)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临时号牌的; (九)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