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时逆向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二)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四)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五)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