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四)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七)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