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不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不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