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