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对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未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七)接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后不及时出警,或者因处置不当、组织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八)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九)阻碍、干涉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