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