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