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对报废汽车上路行驶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