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遣回原地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公安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69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