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69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69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
| 备注 | |||